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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反食品浪费法》

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以下简称《反食品浪费法》)正式实施,没几天,微博上便出现了鲜活的案例:南京一面包店因丢弃「形状不好」面包被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行政约谈。不得不佩服相关部门“效率”之高,5月1日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遛狗不牵绳要被处罚,就没听说有哪个地方实施到位了。 作为一个吃货,为了避免自己哪天在餐厅吃饭因没有把酸菜鱼里的酸菜吃干净而被处罚,我找来了《反食品浪费法》的条文来仔细看了一下。对于消费者,该法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这个条款赋予了餐厅一种“罚款权”,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很困难。比如我这一餐剩下了较多的食物,那打包行不行?哪怕我出门就把打包盒给扔进垃圾桶,餐厅还有权收取我的“垃圾处理费”吗?而对“光盘行动”的顾客进行奖励,就更没有实操性。“光盘行动”省了顾客的钱,商家完全没有奖励的动力。 所以作为普通消费者,大可放心,《反食品浪费法》的“大棒”不会砸到自己头上。此法主要约束对象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直播平台的“吃播”,对这两类条文里有明确的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反食品浪费法》究竟有没有必要?我认为是没有必要的。还是拿上述引用的两个主要处罚条文来说,第一是商家诱导消费者点餐,其实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点完全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来约束。顾客在明知所点菜品菜量大的情况下依旧购买,就不属于“商家诱导”了。第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浪费,南京面包店的案例正是这条法文的应用。首先我想没有哪个企业不努力去降低成本,减少浪费,否则这个企业很快就被市场淘汰了,这根本是无需强调的事情。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