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看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8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意见稿在网络上引起过很大争议。一个问题是支付限额,经过媒体误读了很久,现在大家已经没什么疑问了,网购5000元限额只是虚惊一场。另一个是转账单笔1000限额,也是大家关注的。

不得不说现在做媒体钱真好赚,意见稿出来自己先误读一下,过个几天再发个类似《网购不能超过5000系误读》的文章,一件事可以赚两次稿费,骗两次点击。言归正传 ,通过对意见稿原文的阅读,我们知道单次消费5000的限额以及单笔1000元转账的规定只是针对第三方支付里的余额而言,对于使用银行卡快捷支付和余额宝付款是没有限制的。

为什么单单要限制使用余额付款呢?这其实就是这次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之一:明确第三方支付只是一个支付通道的角色定位。第三方支付工具在出现之初只是作为一个支付手段,在银行转账不仅手续费高而且极为不便造成交易成本高的情况下,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可以促进资金的流动,活跃市场交易。它的作用是帮助资金更好的流通,而不是把资金截留在自己的账户里。

从管理方面来说,我国的银行业务是归银监会管,而支付结算属于央行的管理范围。第三方支付工具现在是归央行管,但是一旦产生资金沉淀,那它到底算是银行呢还是算支付工具呢?如果算银行,实际上银监会并没有监管它;如果算支付工具,它账户里的钱央行管不着。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管理漏洞,第三方支付工具以工具之名,行银行之事,从其中获取备付金利息是一方面,更是给用户的资金带来了安全隐患。

从法律方面来说,第三方支付工具里沉淀的钱实际上是谁的?银行是实名制的,只有确认你的身份,账户里的钱你才可以任意使用。而用户把钱转入第三方支付工具,钱就是在这个企业的户头上了,就不是自己的了,以后的一切对其他用户的转账行为都只是在第三方支付工具内部划转,他们只需要变更一下备注,说明这是A的钱,这是B的钱,实际上钱在银行动都没动。这一切凭借的都只是商业信用,万一第三方支付破产或者发生腐败,用户想要追回自己的钱是很麻烦的。把钱存银行里,银行破产了好歹有存款保险,可是非银行企业破产了,拿什么来赔付?他们甚至连准备金都没有交过。

这次的意见稿正是摆正第三方支付工具的定位,告诉他们老老实实做支付,不要想着成为影子银行,把对他们的监管牢牢控制在央行手下。这样并不是限制民营企业进入银行领域,只是任何事情都要有一个规则,如果人人都可以开银行,无限制集资,最终伤害的还是用户。

说到转账问题,银行收费也是没办法的事儿。银行跨行转账要通过央行的大小额清算系统,手续费都是由人行规定,但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转账只是在他们内部划转,并不通过清算系统,当然无需手续费。如果是从银行卡跨行到另一张银行卡,支付宝也是要收费的。

大家同情支付宝更多源于对银行的不满,银行作为垄断行业给我们的印象实在太差,所以支付宝、微信一类既方便又便宜的支付工具一出现立刻受到用户的喜爱。作为用户无需了解很多关于如何监管的问题,但起码应该知道自己使用的产品是在做什么,如何保证自己利益的。

阿里巴巴已经能开银行了,这种规定其实对支付宝影响也不大。所以,也不必杞人忧天的替支付宝们喊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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