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
最近遇到了许多发票丢失的问题,不管是我方开给对方的发票丢失还是对方开给我方的丢失,总有客户跑来要开什么证明。其实发票丢失不一定全部都需要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而且作为购货方,你让我开具《证明单》,也实在是爱莫能助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丢失发票分票种以及联次多少来处理,具体如下:
丢失专用发票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
将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开票方发票专用章后,交给受票方进行入账。
从上述规定可知,发票丢失后购买方用于认证及入账的《证明单》,是由销售方当地税局出具的。假如销售方自己把开具的发票弄丢了,也是要先报税,后找税局开出《证明单》,和发票联复印件一起交给购货方,购货方是可以正常抵扣入账的。这里需要知道,以前的程序是购货方还需要拿着这些资料让税局审核,现在则不用了,税局只是事后抽查。
为了简化纳税人操作,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京国税函〔2018〕1号通知中,正式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开具。也就是说,如果销货方所在地是北京,那购货方是无论如何也要不来《证明单》了。相比之下,上海税局的做法就周全的多,上海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自助办理《证明单》功能,纳税人不用跑前台也能方便打印,这就避免了一些销售方怕麻烦拒绝帮助购货方开具证明,而购货方所在地又没有取消证明开具的情况。
当然造成发票丢失的过错方还是要老老实实登报处理,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发票管理办法》中有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里的“前款”就是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通常情况下,正常流转中造成的发票丢失,税局也不会强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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