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的“时机”——范冰冰和刘晓庆截然不同的命运

崔永元曝出娱乐圈“阴阳合同(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大多实行“源泉扣缴”,就是支付方在付给纳税人劳动报酬的同时,预先为对方上缴其个人所得税,这就可以明处签一份低报酬的合同,私下再签一份高报酬的合同来逃税)”逃税的事情已经几个月了,主角范冰冰也在公众视野中消失了一百多天。10月3号,江苏省税务局终于向范冰冰正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约8.84亿元在规定期限内缴清。8.84亿包含三部分,一是范冰冰及其企业应缴而未缴的税款,2.55亿元;二是按天计算的滞纳金0.33亿元;三是罚款,接近6亿元,包括对「阴阳合同」隐瞒真实收入处以4倍罚款2.4亿元;对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处以3倍罚款,有2.39亿元。

对范冰冰事件的处理并没有涉及到刑事处罚,不由的让人联想到十几年前因为偷税而遭受牢狱之灾的另一个演艺界大佬刘晓庆,而刘晓庆当时逃税额一千多万,是范冰冰的十分之一,却被羁押了四百多天(最终并未被判刑)。其实之所以两人的结果不同,是因为《刑法》在2009年进行的一次修订。

刘晓庆偷税在2002年,当时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范冰冰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第二百零一条已经更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可以看出,新的《刑法》已经没有“偷税”这个说法了,而且虽然数额巨大的依然会用刑,但是却给了初次违法的人改过的机会,只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就可以免于处罚。所以,范冰冰案这个处理方式从法律上来讲是合法合理的。时代不同,和刘晓庆案也没有可比性。

还有网友对比12年一个空姐代购被处以刑期的事例。空姐被处罚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据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它的量刑标准是偷逃关税的税额。所以和范案还是有很大区别。

范冰冰在处罚结果公布后及时发布了对公众的道歉文章,内容却很浮夸,一副罚过之后继续赚钱的态度。我觉得范冰冰太过自信了。这次逃过了税务一截,但她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再难挽回,特别是新个税法免征额仅仅提高到5000,面对收入巨大却各种避税的明星,自然心中不平。对于我来说,以后会自觉抵制观看范氏出演的电影,也是作为一个守法纳税人对此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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